陈勇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冉甲涉嫌抢夺一案的无罪辩护词
来源:陈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08
浏览量:896
结果:本案在2014年6月19日,由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冉某犯抢夺罪处九个月有期徒刑,并于判决宣告当天被释放。

审判长、各位人民陪审员:

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由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冉甲涉嫌抢夺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但认为定性不准确。本案指控被告人冉甲犯抢夺罪证据不足,建议法庭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宣告被告人冉甲无罪。

具体到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冉甲等七个被告人事先预谋,结伙以“三张牌”的方式诱骗被害人参赌,赢得被害人的现金130元和一条黄金项链后一起驾车逃离现场。整个过程均是诈骗的形式,却没有任何公然抢夺的行为,但最后却依抢夺罪起诉,显然事实与指控的罪名是一种矛盾。是不是有诈赌的被告人拿跑了项链没有经过被害人的同意就认定为抢夺;是不是被害人在被骗取项链后有个追索项链的行为就认定抢夺?那么,根据庭审的情况来看,公诉机关的逻辑是诈赌的被告人没有经过被害人的同意即拿跑项链,且被害人又追索项链,就构成抢夺。但辩护人认为如此一来,并不符合主观一致的刑法原则,更是与当时被害人自愿拿项链下注的行为相矛盾。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抢夺和诈骗等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为客体。但抢夺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而公然夺取是指采用可以使被害人立即发觉的方式,公开夺取其持有或管理下的财物。其与诈骗的区别在于,抢夺是被害人可以立即发觉,不自愿的被夺取财物;而诈骗则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就本案现有证据而言,被害人事后追索项链到底是因为发现被骗亦或是输掉后心有不甘亦或是因为被抢夺是不得而知的,但总体而言不能否认被害人自愿下注交付财物的事实存在。

第一,现有证据证实各被告人主观上是诈骗的故意。冉乙、冉丙、冉戊、冉1、冉2及冉甲等人在供述中均承认以玩扑克牌形式进行骗钱,并且表示冉乙坐庄会给大家暗示,通过暗示大家都知道怎么押对牌,通过这种方式来达到骗钱的目的。因此,对于各个被告人而言骗钱是通过诈赌,是稳赢的。那么,对被告人而言项链的折价情况自然没有必要进行协商,价格多少对他们也没有意义。

此外,证人冉3提到各被告人“有在市场里面,摆那种三张牌,两张红色一黑色,让别人下注,猜中黑色的就赔钱,猜中红色的就把钱拿过来。但是他们会做手脚,骗那些下注人的钱”,可以从侧面印证各被告人摆三张牌的主观目的是骗钱而非抢夺,且抢夺也是违背他们骗钱的一贯形式。辩护人认为如果被告人主观故意为抢夺,根本没有必要在被告人冉1解下来项链后再交被害人进行押注和开牌。因此,主观故意宜认定为诈骗。

第二,证明被告人公然抢夺的证据不能形成锁链,不能证实被告人冉甲有抢夺或合谋抢夺的客观行为存在。

被害人刘某某在201397日上午推着自行车来到被告人的摊位前,见有赌博活动,且看到他们押注的人是稳赢的,就很好奇,站在旁边看。正是因为这一看,使得被害人损失了现金130元和一条金项链。

辩护人认为对于本案而言,被害人的现金和项链是怎么损失的直接关乎本案的定性。

首先,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刘某某的证词内容不真实。对此,公诉机关也表示被害人的证言有不实之词,有夸大之处。但是,辩护人认为从其不真实的陈述中也可以到一些真实。被害人刘某某在报案时陈述“我的钱跟项链被人抢了”,且说到“这时其中一个穿条文衣服的年轻人就叫我也上来押钱,说可以赢钱的。我不肯,并下意识的伸手摸出自己口袋的钱,发现钱还在,于是就准备骑车离开。那个穿条纹衣服的男的就把手伸到我放钱的口袋去掏我的钱,嘴里还说着,不押,我帮你押。我还没有反应过来,他已经把从我口袋里掏出的钱押了上去,并输了”。可见,证言清楚的讲到被害人是自己“下意识的伸手摸出自己口袋的钱”。辩护人不清楚被害人自己不想押钱,为什么要下意识的把钱摸出口袋。不管如何,可以知道这钱本身就是被害人自己掏出来,自愿下注且一次性的押上去并输了。这130元现金去哪儿了,现有证据都不能证实,被害人也没有讲这钱的去向。那么,被害人对这130元为什么不那么关心,各被告人赢取被害人的现金是不是也有经过被害人的口头的、明确的同意呢?显然没有。

对于项链,刘某某的证词是 “一只手扶着自行车,另外一只手护着胸前的项链,没有护住,被那个男的一把拉了下来。接着那个男的就假装往上面押项链。这时那个坐在摊主旁的,穿白色衣服有点壮的中年人就一把拿起了摊上的东西就逃跑了”。可见,这条金项链是由本案的被告人之一取下,并被丢在摊位上后,由另一被告人拿跑的。冉1在第七次的讯问中供述到“那个女的就想去解她戴在脖子上的项链,但是没解开,当时我正好站在她边上,于是我就伸手过去帮她把项链解下来,我把项链解下来以后就放到那个女的手里,之后她就自己把项链押到冉戊踩的边上的那张牌上面去,冉2则把他的现金押到中间那张牌上,我们其他人都没押了,后来冉乙就把那个女的押的那张牌开掉了,结果那女的输了,冉乙就把项链拿给冉2,当时我自己就先离开了,冉2把项链拿过去以后也立刻走掉了,而其他人也都散掉了。”冉戊在第七次接受讯问时也表示那女也想解项链,最后在冉1的帮忙下解下来的,但是项链是谁押上去的,没看清楚,同时表示那女的是自愿押注的,且冉2拿到项链之后是直接走掉,其他人是一起散掉的。结合庭审调查的情况可知,被害人与各被告人之间对于事实的描述存在较大出入和矛盾,但项链被冉1解下来的事实是一致的,被人拿跑的事实也是一致。就这点来说,如果是抢夺,冉2抢和冉1抢这个项链根本没有区别,辩护人认为既然冉1把项链解下来,根本就没有必要在交给被害人进行押注,这样的抢夺显然是画蛇添足,恰恰说明本案并非抢夺。在案各被告人的证言也提到有开了刘某某押的那张牌,其是输掉了,当然这个“输”本身就是一个局,一个被害人稳输的局,一个当然非正常的赌局。这个赌局就是为了让被害人主动自愿的把财物“输掉”。在整个报案过程中,刘某某隐瞒了心动而自愿押注的事实。

同时,冉2的供述表示当时开了两张牌,且自己当时赢了,所以冉乙把项链赔给他,他在拿到项链后即行离开是走了大概七八十米的时候,那女的追过来,所以就马上跑了。就这点而言,冉乙第六次讯问笔录中也讲到,被害人拿项链自愿下注,当时他开了两张牌,被害人押的那张牌输了,而冉2赢了,就把项链推给了冉2,冉2拿起项链快速走掉了。因此,辩护人认为冉2的供述较为真实的印证了当时的案发经过,且部分供述与同案冉乙、冉1等人的供述能吻合。被害人在发现自己输掉项链后,想要回项链,被告人发现后即行跑开。辩护人请法庭注意本案被告人冉2是在走开七、八十米后才跑步,并非直接抓起项链疾跑。那么,对于已经输掉的被害人而言,坐庄的被告人冉乙“吃掉”项链,赔给被告人冉2是否还需要被害人的同意?显然不用,这也不符合赌博的一般形式。虽然这是一个局,但是对被害人而言显然与赌博无异。

其次,各证人的证言虽较为客观,但辩护人认为被害人自愿把项链押在摊位后,到底有没有开牌,到底是被抢走的还是输掉的,各证人并没有证实,且无法证实。根据各被告人的骗钱意图和供述,显然是被害人“输”了项链。

最后,关于各被告人取得财物立即离开一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冉甲等人曾以三张牌的形式被公安机关处罚,各被告人知道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对于任何一个违法取得他人财物的人而言,当然希望早点离开现场,希望继续占有他人财物。因此,也就可以解释为什么有取得财物后立刻要离开的行为。

基于此,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现金和项链的损失过程基本可以认定即被害人在各被告人的怂恿自愿下注并被骗取,各被告人在骗取财物后立即离开。此时,被害人发现被骗或损失财物心有不甘即想要索回财物,但没追上,随后以财物被抢为由报警,实为被骗。辩护人认为不能因为被害人在事后有追索财物的行为,就否定被告人冉甲诈赌的故意,而认定为抢夺。因为,对于各被告人而言其骗财的目的已经达成。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事实是各被告人商量了以三张牌的方式骗钱;事实是被害人受不住被告人的怂恿自愿押注输了;事实是被害人想要赢回现金而押下金项链;事实是被告人成功骗取了金项链后立即离开;事实是被告人骗取财物立即离开是为了继续成功占有财物。各被告人合谋诈骗的行为显而易见。辩护人认为诈骗的行为同样是违法行为,需要追究被告人冉甲相应责任。具体到本案而言,认定本案被告人冉甲诈骗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至一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本案因诈骗金额未到刑事责任追诉标准,并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冉甲的行为不符合抢夺罪的构成,现有证据也不能证实公然抢夺的客观行为存在。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依法查明事实采纳辩护意见,并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冉甲无罪。

谢谢法庭。

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

勇 律师


201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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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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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3*********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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