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2年8月起,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浙江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保底工资5000元。同时,被申请人为王某办理社保,缴费基数以社保核定的最低标准缴纳。2013年4月16日,申请人王某工作时不慎左手指被绞伤。事后,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经鉴定因工致伤为八级伤残。申请人王某要求以月平均实际工资享受工伤待遇而与被申请人无法达成一致。
办案结果:双方在仲裁阶段,达成和解协议。
评析: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缴纳基数低于实际工资导致工伤保险不能按标准享受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